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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92号

张国龙、宋林与被执行人曾桥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龙,宋林,曾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公民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宋林,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公民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曾桥学,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龙、宋林与被执行人曾桥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桥学因不服本案执行依据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157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

裁定如下:中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市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王燕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