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特1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志丹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刘某某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志丹县某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志丹县某某公司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道街分社所开账户2709071501201000015608内4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志丹县某某公司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道街分社所开账户2709071501201000015608内4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