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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135号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伍珍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伍珍荣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35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8层8-10、11、12号。法定代表人莫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珍荣。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