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190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鲍林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鲍林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90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组织机构代码:31313228-2。

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赛,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林娇,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鲍林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玉威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鲍林娇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凌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