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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446号

刘爱英与雷雄剑、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英,雷雄剑,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英,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雷雄剑,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刘芳,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雷雄剑之妻。申请执行人刘爱英与被执行人雷雄剑、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中元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曹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