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英,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雷雄剑,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刘芳,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雷雄剑之妻。申请执行人刘爱英与被执行人雷雄剑、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中元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曹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