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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0号

汪艳芝与郑晓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汪艳芝,郑晓娇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0号原告汪艳芝,女,1966年出生,地址:吉林省洮南市。被告郑晓娇,女,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汪艳芝诉郑晓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艳芝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艳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俊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