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赵桂云,女,1941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江,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赵桂云与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
一、安江于2015年4月25日日前一次性归还赵桂云借款人民币14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二、本案受理费用9636元由安江负担。因安江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桂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一、2015年8月4日的银行查询反馈即被执行人安江的银行存款不足清偿债务;
二、被执行人安江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
三、被执行人安江名下位于本市汉中门大街XXX号、本市秦淮区礼拜寺XX号负801室、本市鼓楼区东门街XX-46号三处房产因他案被本院查封。本院对其中本市汉中门大街XXX号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未能成交。其他二处房产正由他案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但赵桂云可在他案处置被执行人安江的相关财产后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王铁勋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