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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司惩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孙学科与被执行人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5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湘0522司惩字第13号被拘留人陈春香,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科与被执行人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春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春香拘留十五日,请予以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肖永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