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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141号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钢、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钢,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丁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141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告李钢,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李钢,经理。被告丁金萍,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钢、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丁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钢、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丁金萍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钢、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丁金萍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