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邓兵,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彭镇,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康之昌,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何浩,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王桂蓉,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张坤阳,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邓兵、彭镇、康之昌、何浩、王桂蓉与张坤阳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助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