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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131-2号

邓兵等与张坤阳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兵,彭镇,康之昌,何浩,王桂蓉,张坤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邓兵,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彭镇,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康之昌,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何浩,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王桂蓉,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张坤阳,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邓兵、彭镇、康之昌、何浩、王桂蓉与张坤阳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助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