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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30号

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晶晶、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聂晶晶,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九江金城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东风大道东风华庭C座,组织机构代码58658648-2。法定代表人蒋凤平。被执行人聂晶晶,男,汉族,1977年06月10日生,江西都昌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7294-6。法定代表人聂文喜。被执行人九江金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九江市十里大道483号4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5402-7。负责人熊贻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晶晶、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九江金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款额589832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5898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晶晶、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九江金城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固定资产及设备均已被抵押,其股东正在筹措资金准备恢复生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菊平

审 判 员  王仁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