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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恢9号

泸州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与章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金辉物流有限公司,章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定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泸州金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虹,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章正华,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与章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正华的银行存款2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