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530号原告谢友云,女,59岁。委托代理人易素英,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住滨海县东坎镇海滨大道***号。被告朱兴兴,男,29岁。被告朱龙祥,男,49岁。
原告谢友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朱兴兴、朱龙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友云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友云承担。
审 判 员 黄爱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栾海洋
书 记 员 周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