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68号罪犯罗良荣,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元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良荣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良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日(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