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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民初141号

许春临与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春临,王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141号原告许春临,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王小飞,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临诉被告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临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春临负担。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