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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728号

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与珠海市东雄绣花工艺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东雄绣花工艺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28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适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叔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东雄绣花工艺厂,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罗俊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