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266号原告马德正。被告杨称心。被告马兵兵。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山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谆伟。第三人高明。第三人陈玉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676号杨称心、马兵兵、罗文慧诉曾谆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本案需待该案件审结后再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陈莹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雅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