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597-1号
原告:刘云强,男,生于1974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邓州市夏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俊,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强诉被告邓州市夏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强于2016年2月5日到庭,提出被告已履行债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州市夏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刘云强负担。
审 判 长 常新
审 判 员 闫静
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