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8号申请人曹英奇,男。被执行人曹凯贤,男。申请人曹英奇与被执行人曹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曹凯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给付本案诉讼费9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4日申请人曹英奇与被执行人曹凯贤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即给付申请人1万元借款剩余借款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本案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华科
审判员 梁 君
审判员 唐 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龚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