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16号
原告:王若明,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XX人。
被告:师胜鹏,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津市XX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明诉被告张向鹏、师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若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若明撤回对被告师胜鹏的起诉。
审 判 长 原彦铭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平
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