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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616号

原告王若明诉被告张向鹏、师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若明,师胜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16号

原告:王若明,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XX人。

被告:师胜鹏,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津市XX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明诉被告张向鹏、师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若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若明撤回对被告师胜鹏的起诉。

审 判 长  原彦铭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平

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