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215号

孙凯伟与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凯伟,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孙凯伟,农民。被执行人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207号24号楼1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彦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凯伟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4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