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674号原告张柱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胡毅,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二座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宋华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柱洪与被告遵义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柱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柱洪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曾祥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