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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字第1061号

何福珍与翁天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何福珍,翁天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字第1061号

原告:何福珍,女,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XX丽,重庆鼎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翁天会,女,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珍与被告翁天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珍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福珍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福珍负担。

审判员  李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佳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