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字第1061号
原告:何福珍,女,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XX丽,重庆鼎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翁天会,女,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珍与被告翁天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珍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福珍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福珍负担。
审判员 李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佳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