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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财保17号

曾铁山与曾垂兴、倪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铁山,曾垂兴,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财保17号申请人曾铁山。被申请人曾垂兴。被申请人倪军。申请人曾铁山以被申请人曾垂兴、倪军借款未还为由,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倪军名下位于湖天开发区云集路云集名苑1栋119号(证号为715026003号)门面。担保人曾伟自愿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尹文有自愿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彭祥自愿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倪军名下位于湖天开发区云集路云集名苑1栋119号(证号为715026003号)门面;

二、查封曾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尹文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彭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