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财保17号申请人曾铁山。被申请人曾垂兴。被申请人倪军。申请人曾铁山以被申请人曾垂兴、倪军借款未还为由,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倪军名下位于湖天开发区云集路云集名苑1栋119号(证号为715026003号)门面。担保人曾伟自愿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尹文有自愿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彭祥自愿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倪军名下位于湖天开发区云集路云集名苑1栋119号(证号为715026003号)门面;
二、查封曾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尹文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彭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