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濉执字第00750-1号
申请执行人:汪多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吕家静,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吴雅琼,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汪多星与被执行人吕家静、吴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吕家静的银行账户已无冻结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吕家静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占楼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龚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泽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