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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750-1号

汪多星与吕家静、吴雅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多星;吕家静;吴雅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濉执字第00750-1号

申请执行人:汪多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吕家静,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吴雅琼,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汪多星与被执行人吕家静、吴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吕家静的银行账户已无冻结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吕家静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占楼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龚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泽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