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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275号

陈树忠与焦作建港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树忠,焦作建港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75号原告陈树忠。委托代理人魏明洲,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建港大酒店。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丽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忠诉被告焦作建港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忠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原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