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472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4009幢一层A区179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伟锋。系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夏。系公司部门经理。被告方宏德。
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