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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321号

田祖建与陈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祖建,陈世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21号原告田祖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世中,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祖建诉被告陈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祖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祖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祖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