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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92号

陈某某与彭某甲、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甲,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92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彭某甲,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乙,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014年6月××8日、××015年4月6日,被告彭某甲两次分别向我借款60000元和15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两份,上述借款均由被告彭某乙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借款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上述两笔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借条两份。

被告彭某甲辩称:我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可是我现在无偿还能力。被告彭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被告彭某乙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被告彭某甲无偿还能力时,我才承担偿还担保借款的义务。我担保的借款,已超过担保期限,即使现在被告无偿还能力,我现在也没有偿还担保借款的义务。被告彭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根据庭审时,原、被告举证、质证及陈述,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014年6月××8日、××015年4月6日被告彭某甲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15000元并给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两份,其中60000元的借款由彭某乙担保,彭某乙在借条上担保人后签名,该笔借款的还款日期为××015年8月××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1、××号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甲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15000元,有被告彭某甲给原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彭某甲对借款事实及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彭某乙对60000元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也无异议。本院对彭某甲借原告陈某某75000元及彭某乙对彭某甲借原告陈某某60000元的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关于被告彭某甲有偿还能力,被告彭某乙是否有偿还担保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彭某乙在对60000元借款进行担保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故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对彭某乙辩称只有在彭某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才承担还款义务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担保的期限,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彭某乙为彭某甲担保的借款,还款期限为××015年8月××8日,从××015年8月××8日至原告陈某某起诉之日起未满六个月,未超过担保期限。故本院对被告彭某乙辩称,担保已超过担保期限的辩称意见也不予采信。因为彭某乙仅对彭某甲借陈某某60000元借款进行了担保,故彭某乙只对6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陈某某要求彭某乙对彭某甲所借7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甲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元。

二、被告彭某甲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60000元,被告彭某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东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翔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