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47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水 来自
刘兴梅与朱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47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