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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1民初2825号

李文学与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学,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1民初2825号

原告:李文学,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路民生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伏,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洲,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李文学与被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文学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00元,由原告李文学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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