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26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080056L。
负责人:陈吉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哲,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乐清市。
被告:李笑燕,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李笑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笑燕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432.25元,利息1314.2元及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暂计至2017年8月1日为41800.03元)及随心分业务手续费(自2017年2月1日后利息改为随心分业务手续费,按日万分之二点六计收,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为456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笑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鹿信用卡心想卡卡号62××06申领时间2016年2月5日信用额度10万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率为日0.26‰;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透支事实2016年2月5日开始透支10万元。截止2017年8月1日,被告透支本金为99431.25元、透支利息5881.42元、违约金41800.03元。还款事实2016年11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700元,之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9431.25元透支滞纳金及违约金4971.5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1日止透支利息为5881.42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26‰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笑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透支本金99431.25元、利息(截至2017年8月1日止利息为5881.42元,以本金9943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日利率0.2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滞纳金及违约金4971.56元。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计1621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负担368元,由被告李笑燕负担1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