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美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