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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76-1号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满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满云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

被告:程满云,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执76-1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05日向被执行人程满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满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满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37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