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061号上诉人霍红旭。
上诉人霍红旭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初字第0015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霍红旭称,其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蓝拓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5年6月18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中,争议的事实涉及上述刑事案件的事实,争议的房产也属于涉案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有关材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上,原审裁定论理存在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