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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03号

吴丕昌与吴有兴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丕昌,吴有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吴丕昌,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吴有兴,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吴丕昌申请执行吴有兴赡养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吴有兴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元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映华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云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