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5财保l号申请人普莉,女,l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石屏县人,住石屏县。被申请人何永卫,男,l975年6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石屏县人,住石屏县。被申请人许艳萍,女,l978年8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石屏县人,住石屏县码:532525197808030344。2016年2月3日,申请人普莉因与被申请人何永卫借款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永卫、许艳萍所有的坐落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污水处理厂旁房产证号为石屏县房产证异龙字第**房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艳萍的坐落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污水处理厂旁使用证号为石某(2008)第262号和使用证号为石某(2008)第263号的土地各一宗。申请人普莉提供了坐落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烟草小区的石屏县房房权证异龙字第**屋和石某(2015)第1086号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提供担保,担保财产的共有人龙某自愿为申请人普莉的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普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何永卫、许艳萍所有的坐落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污水处理厂旁,房产证号为石屏县房产证异龙字第7169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许艳萍坐落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污水处理厂旁使用证号为石国用(2008)第262号、石国用(2008)第263号的土地各一宗。
三、查封坐落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烟草小区石屏县房权证异龙字第××号登记的房屋和石国用(2015)第1086号使用证登记的土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彭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