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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刑初80号

李小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小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翠,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李小翠在商丘市梁园区前园村被害人路红霞家中卧室的床头柜里盗窃人民币100元;后又到被害人陈某家中客厅的桌子抽屉内盗窃人民币2024元,共计人民币21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小翠的供述、被害人路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闫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小翠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小翠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献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