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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财保16号

贾蛇英与孙俊、夏伟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蛇英,孙俊,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16号申请人贾蛇英。委托代理人李凤银。被申请人孙俊。被申请人夏伟。

申请人贾蛇英与被申请人孙俊、夏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伟名下车牌号为苏M车辆,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车牌号为苏M车辆,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沙志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