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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52号

陕西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信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刘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信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刘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52号原告陕西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海军。委托代理人焦治平,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信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分队。被告刘健,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信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刘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陕西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麻建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