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105民初498号
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路建桥新村32栋。
法定代表人:顾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曹劲松,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房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