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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87号

张月军与于振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军,于振民,韩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军,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于振民,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韩超,住所地泰来县。张月军与于振军、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月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月军于2016年2月5日以被执行人于振民向其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月军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张铁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陶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