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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55-1号

王进与杨会芝、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进,杨会芝,李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55-1号原告王进。被告杨会芝。被告李杨。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诉被告杨会芝、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会芝、李杨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申请人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书及提供的其它诉讼材料,李中魁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64000元,并于2015年9月10日与原告就上述欠款达成还款协议;李中魁于2015年12月11日因病死亡。第一被告杨会芝系李中魁的妻子,第二被告李杨系李中魁的儿子。现原告请求李中魁的继承人二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该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查,我院从另案中调取的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表明,二被告户籍于1991年5月3日由秦皇岛市抚宁县迁入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二段29号,二被告实际居住地为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11-4-302室,即二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杨会芝、李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桂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邵鑫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