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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51号

罪犯杜汉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杜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51号罪犯杜汉杰,男,1966年9月30日生,满族,大学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杜汉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2013年12月5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铁审刑执字第0054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汉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周 彤

代理

审判员  关铁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宁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