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51号罪犯杜汉杰,男,1966年9月30日生,满族,大学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杜汉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2013年12月5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铁审刑执字第0054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汉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周 彤
代理
审判员 关铁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宁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