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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财保30号

王正红、戚宜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正红,戚宜公,杨家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财保30号

申请人:王正红,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戚宜公,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杨家勤(系戚宜公之妻),女,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王正红与被申请人戚宜公、杨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新井村潘双路边两上两下砖混结构住宅房查封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正红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戚宜公、杨家勤所有的座落于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新井村潘双路边建筑面积约250平米的两上两下砖混结构住宅房。

二、查封申请人王正红所有的座落于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新井村四上四下砖混结构住宅房(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金安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旭东

代理

审判员  祝万浩

代理

审判员  龚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窦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