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06号原告苏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立惠 微信公众号“”
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06号原告苏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立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