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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337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胡胜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胡胜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33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星,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胜先,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胡胜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胜先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50109.9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胜先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四十五万零一百零九元九角,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宏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