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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恢15号

李哲龙与李成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哲龙,李成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哲龙,男,1967年11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成律,男,1967年6月18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李哲龙与李成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已执行被执行人李成律回款3200元,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李哲龙1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哲龙获得钱款已达到执行标的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孙忠君

代理

审判员  任宏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