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哲龙,男,1967年11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成律,男,1967年6月18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李哲龙与李成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已执行被执行人李成律回款3200元,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李哲龙1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哲龙获得钱款已达到执行标的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孙忠君
代理
审判员 任宏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