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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55号

付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存涛,陈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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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付存涛,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陈鹏,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付存涛与被执行人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