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268号罪犯张文涛,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2013年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文涛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4年1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文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涛于2013年4月10日,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无证驾驶一辆后八轮自卸车将行人王树新碾压致死后逃逸。罪犯张文涛后投案自首,并与王树新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文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罪犯张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爱民
代理
审判员 崔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琪 关注公众号“”